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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流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7 03:45)     点击:444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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