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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办理程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10:02)     点击:383

  夫妻离婚赔偿的适用条件及办理程序

  什么是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定的离婚赔偿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属于婚外情的情况。

  适用离婚赔偿的条件

  离婚过错赔偿是一方在存在过错的,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得情况下,就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所以,离婚过错赔偿应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 需要一方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的过错有以下几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必须是以上四种行为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那些一夜情、嫖娼、通奸、偶尔家暴、偶然虐待的行为,是不满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的。

  2、 一方因上述行为遭受损害。此时必须有证据证明遭受的损害是因上述四种行为,且达到一定的精神损害。没有证据证明遭受精神损害,只有口述的,不满足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 必须双方离婚,不离婚的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程序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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