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10:05) 点击:337 |
关于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里的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就物质损害赔偿而言,应当按照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应当按照最好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赔偿。但并不是在所有的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一重婚行为不仅应做民事赔偿,同时,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重婚罪。因此当重婚行为发生时,无过错方一方面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偶尔、断续的共同生活。对这种情形,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笔者认为,只要这种行为给对方或者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以要求赔偿。 三、实施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持续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要注意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区分。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四种情形,值得注意。若配偶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形时,毫无疑问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